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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財產“生錢”了,算誰的?

來源:聊城晚報  2024-06-21 10:12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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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聊城市人民檢察院 王克)

  林木有套房子,是跟杜鵑結婚前買的,這事杜鵑知道。

  林木對杜鵑說,這套房子租給朋友了,但實際上他入伙和朋友一起做餐飲生意,這一點兒杜鵑也知道。

  杜鵑想的是,出租比做生意穩(wěn)妥,林木想多賺點兒錢,怕杜鵑擔心,不得已才騙她。

  杜鵑沉浸在林木花言巧語編織起來的夢里。

  有一天,杜鵑想點份外賣。

  黑啊,真黑啊,一份黃燜雞米飯要80元。但這家店的外賣好像還挺火,杜鵑仔細一看商家地址,這不是自家那套房子的地址嘛。

  林木回家后,杜鵑逗他:“老公,我今天點外賣,發(fā)現地址是咱北區(qū)房子的地址。”

  林木的臉色有些不自然,而后遮掩道:“是嗎?”

  杜鵑繼續(xù)說:“銷售量可高了呢。既然這么火,肯定掙了很多錢,咱給他多要點兒房租,估計他也愿意吧?”

  林木的臉噌一下子紅了,說:“你看見人家賺錢,你就眼紅了。再者說,那是我自己的房子,你瞎指揮啥?”

  這一刻,杜鵑好像明白了,林木騙她,可能不是因為怕她擔心。

  微劇點評

  一般來說,利用婚前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以下幾類:

  第一類,孳息,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。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屬性或變化規(guī)律而取得的收益,比如種植果樹結出的果實、飼養(yǎng)牲畜生下的幼崽等;法定孳息是物主因出讓所屬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,如銀行存款的利息、出租房屋或者物品得到的租金等。

  第二類,自然增值。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的自然增值,一般是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導致,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對該財產投入勞動、管理等無關,財產所有人對增值的發(fā)生并未起到任何積極作用。比如,房屋、古董、字畫、珠寶、黃金等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的漲價。

  第三類,生產、經營、投資的收益,比如開公司、干實體或者購買股票、基金等有價證券獲得的收益。這種類型的收益,因為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該財產投入了勞動、管理等,所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當然,婚前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原則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變,所以本金仍歸個人所有。

  由此可見,劇場中,林木的婚前個人房產如果用于出租,那么租金屬于林木的個人財產;如果用于入伙做生意,那么產生的收益屬于林木與杜鵑的共同財產。

  劇場背景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二十六條

 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。

編輯:李明
審核:劉 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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