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女士系某服裝公司職工,2023年7月產(chǎn)假結束后,即返崗工作。由于居住地距離單位不遠,因此張女士向公司領導申請,每天中午回家哺乳一小時,公司表示同意。
2023年10月,張女士在中午回家哺乳結束后,當天13時50分在路過單位門前馬路時,被他人駕駛的汽車撞倒受傷。經(jīng)當?shù)亟还懿块T出具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》,認定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,張女士沒有責任。于是,張女士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,但是公司認為交通事故發(fā)生時間并非上下班時間,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。
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(guī)定》第九條: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。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(nèi)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;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。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: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六條規(guī)定: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“上下班途中”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:(一)在合理時間內(nèi)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、經(jīng)常居住地、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;(二)在合理時間內(nèi)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;(三)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,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;(四)在合理時間內(nèi)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。
鑒于上述法律規(guī)定,哺乳期女職工應當享受每天1小時的哺乳時間,用人單位應予安排。本案中,張女士已經(jīng)事先向公司申請并得到許可的情況下,才在中午回家哺乳。因此,張女士回家哺乳的往返屬于“上下班途中”。又因為,在此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,張女士不負有任何責任,因此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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